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外因素_犯罪心理学书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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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外因素

  1.自然方面的意外情境。①自然灾害:自然灾害是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灾害,如火灾、水灾、地震、雪崩、山体滑坡、海啸等。在自然灾害来临时,有些负有特殊责任的人,如国防军官兵、警察、消防队员、抢险救灾人员和各级行政长官,不宜紧急避险,但个别人却贪生怕死,只顾逃命,忘掉自已应负的责任,造成损失者,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,负相应的刑事责任。对自然灾害负有预测、预报或通信联络责任的人员,如未能恪尽职守进行预报和传递信息,以致造成海上作业、航空、农业等部门缺乏预防措施,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者,也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。此外,异常的自然条件,如大雾、冰S、气流等,容易造成车船、航空事故,如果驾驶员及其他负有安全责任的行为人稍有疏忽,即可能发生车(机、船)毁人亡的惨祸。②意外事故:因不服管理、违反规章制度作为(或不作为),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,虽然危害结果不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意愿,仍然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。如违反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,在物资储存、运输过程中引起爆炸、燃烧;违章操作,引起机械事故、火灾;冒险作业,造成瓦斯爆炸等,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,凡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者,应根据情节,追究刑事责任。③危险工作情境:如易燃、易爆物品的生产及管理,有毒、核辐射的工作环境,高空作业、带电作业以及其他危险工作环境,灯光昏暗、噪声过大、色彩纷乱、粉尘厚密等不良工作环境,黄昏、黑夜、交通髙峰期等不利的时间因素等,往往使职工产生恐惧、不安心理和焦虑,在心理压力过大难以承受的情况下,如果操作、处置不当,或对外界变化未能作出正确反应,也容易造成危害性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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